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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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054號原告 陳思羽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宇稘 即陳穩如、 劉宏縯劉忠民 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0000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9,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0,1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盈睿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書記官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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