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056號原告 詹文守 原告 于美貞合茂 傢俱行上列原告與被告五湖四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台中市政府水利局間請求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273,89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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