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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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96號原告 張林秀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怡 如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