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80號原告 劉正格 被告 王夏敏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3萬9900元【詳見訴之聲明第1項及卷附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