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蔡其龍 律師
宋永祥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壹月拾捌日起均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等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認被告甲○○、丙○○否認犯行,恐有相互間串供及與證人串證之虞,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裁定均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八日起羈押,且均禁止接見、通信;續於九十八年九月九日裁定自九十八年九月十八日起均延長羈押二月,繼於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裁定自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延長羈押二月在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嗣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七日審理期日,因認本案證人業經交互詰問完畢而無串證之虞,經當庭評議解除被告等之接見、通信在案。茲被告等第二次延長羈押期限將屆,本案固訂於九十九年一月二十日下午四時整宣示判決,然因被告等涉犯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其等妨礙訴追、審判程序進行,以規避刑罰執行之可能性較高,且本案如經宣示判決,仍有上訴之可能,且即便未經上訴而判決確定,亦有確保本案執行之必要,認被告等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李宜娟法官黃怡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