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51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雲雷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雲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王雲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但附表編號1之裁判法院應更正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附表編號2之判決日期應更正為113/06/19)。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認為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於以書面詢問受刑人意見未獲後,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庭君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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