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50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50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500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子豪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19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子豪竊盜,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陳子豪之犯罪所得螢光筆伍支、圓規貳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附表編號14竊取商品及數量欄「40組」,更正為「4組」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案紀錄,竟不知悔悟,仍不思循正途獲取所需而犯本件竊盜犯行,顯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兼衡被告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財物種類、價值,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於偵查中既已供承伊只有偷竊零散的螢光筆5、6支、2個圓規,附表所示的螢光筆,伊不確定伊是偷了哪幾支等情(見偵查卷第27頁被告詢問筆錄),且對照該店店長 潘家卉 亦指稱略以:不確定文具是否全部都他偷的等語(同上卷筆錄);是在缺乏其他積極事證可資佐認下,依「罪疑,利歸被告」之原則,本院認定被告犯罪所得為螢光筆5支、圓規2個,被告前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1979號被告陳子豪男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子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9年2月21日12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九乘九文具專家板橋中山店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貨架上由店長潘家卉所管領之螢光筆5、6支及圓規2個(價值不詳),得手後藏放在隨身攜帶之背包內,未經結帳即逕行離去。嗣潘家卉於109年3月2日發現商品短少,經調閱監視器畫面及報警,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潘家卉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子豪於警詢及偵查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潘家卉於警詢指訴述之情節相符,復有監視器擷取畫面照片2張附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所竊得螢光筆5、6支及圓規2個乃被告之犯罪所得,此部分犯罪所得未合法發還告訴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報告意旨稱被告於上揭時、地,另竊取告訴人所管領如附表所示之商品,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惟被告堅詞否認此部分犯行,辯稱:伊只有拿螢光筆5、6支及圓規2個,伊不確定偷了附表所示哪幾支螢光筆等語。經查,觀諸上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固可見被告於上揭時、地確有進入上開文具店之事實,然無法逕認被告竊取附表所示何商品,且此部分僅有告訴人單一之指訴,並無其他證據足以佐證,告訴人亦自陳不確定文具是否全部均為被告所竊取,自難認被告有何竊盜之犯行。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應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檢察官張瑞娟附表:
┌──┬──────────────────┬──────┐│編號│竊取商品及數量│商品單價││││(新臺幣)│├──┼──────────────────┼──────┤│1│ZEBRAMILDLINER柔色螢光筆-紫20支│20元│├──┼──────────────────┼──────┤│2│ZEBRAMILDLINER柔色螢光筆-灰20支│19.95元│├──┼──────────────────┼──────┤│3│ZEBRAMILDLINER柔色螢光筆-珊瑚14支│19.9元│├──┼──────────────────┼──────┤│4│ZEBRAMILDLINER柔色螢光筆-綠13支│19.93元│├──┼──────────────────┼──────┤│5│ZEBRAMILDLINER柔色螢光筆-藍11支│20元│├──┼──────────────────┼──────┤│6│ZEBRAMILDLINER柔色螢光筆-藍綠9支│20元│├──┼──────────────────┼──────┤│7│ZEBRAMILDLINER柔色螢光筆-深藍9支│19.82元│├──┼──────────────────┼──────┤│8│ZEBRAMILDLINER柔色螢光筆-粉紅3支│19.96元│├──┼──────────────────┼──────┤│9│ZEBRAMILDLINER柔色螢光筆-橙1支│20元│├──┼──────────────────┼──────┤│10│ZEBRAMILDLINER柔色螢光筆-灰1支│20元│├──┼──────────────────┼──────┤│11│ZEBRAMILDLINER柔色螢光筆-紅1支│20元│├──┼──────────────────┼──────┤│12│ZEBRAMILDLINER柔色螢光筆-黃1支│19.81元│├──┼──────────────────┼──────┤│13│8005圓規組-黑-LACE-2413-16組│19元│├──┼──────────────────┼──────┤│14│筆樂自動筆圓規(紅、藍、黑)、圓規文│20.39元│││具組(帝國大廈-桃紅)-40組││├──┼──────────────────┼──────┤│15│70# 三燕 圓規D-850-2支│33.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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