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0號附民原告 徐志雄 附民被告 陳坤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簡字第43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莊政達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