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685號債權人青山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徹立 代理人 林彥甫 上列債權人青山貿易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鐘德虹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青山貿易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附卷之委任狀其法定代理人印章姓名與謝徹立不符,請提出蓋有正確法定代理人印章之委任狀到院。若法定代理人有變更,請提出新的委任狀及更正聲請狀,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
二、請提出債權金額新臺幣4,010,652元之計算式。
三、請提出債務人鐘德虹(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