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8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分別判刑及減刑後,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又15日。其於民國94年4月22日入監執行(按:先執行殘刑有期徒刑1年8月4日),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3月3日以法矯字第0970006912號函核准假釋。為此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許炎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