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被告自白犯罪,經檢察官、被告雙方合意,由檢察官聲請改依認罪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林雅莉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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