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77號上訴人即原告 蘇雅萍 即巡邑水電行法定代理人蘇雅萍上訴人與 蘇冠任 即晶永業企業社等二十四人間因104年度建字第7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1,975,4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6,1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工程法庭法官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書記官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