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719號債權人天星國家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春陽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徐素琴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徐素琴發給支付命令,惟未提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暨其請求依據之釋明文件。經本院定期命聲請人補正提出李春陽為天星國家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債務人徐素琴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建物所有權人之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債權人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繳納之證明文件暨確認請求聲明第一項「裁判費伍佰元」之記載是否有誤等資料,該裁定業已於民國110年4月20日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書記官廖碩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