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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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133號原告 曾秀珍 被告 陳建發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此裁定已於110年5月6日送達於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憑,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