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45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偵查中業已坦承:因積欠朋友錢財,而將系爭車輛交由朋友典當等語,應認已經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張茹棻法官蔡川富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書記官王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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