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除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除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審除字第28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催字第77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77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書記官謝宗霖附表:
┌──────────────────────────────────────────────────┐│附表:97年度審除字第2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羅林惠英 即松│第一銀行鹽│00000000000│1,651元│96年7月31日│XA0000000││││山五金行│埕分行││││││├──┼──────┼─────┼──────┼────────┼───────┼──────┼───┤│002│ 陳貴理 │遠東銀行中│0000000000│25,632元│96年6月6日│BK0000000│││││正分行││││││├──┼──────┼─────┼──────┼────────┼───────┼──────┼───┤│003│ 劉玉英源昌 │臺灣土地銀│000000000000│4,788元│96年6月30日│DN0000000││││五金企業行│行大社分行││││││├──┼──────┼─────┼──────┼────────┼───────┼──────┼───┤│004│慶立企業股份│華南銀行岡│000000000000│9,765元│96年8月10日│UC0000000││││有限公司│山分行││││││├──┼──────┼─────┼──────┼────────┼───────┼──────┼───┤│005│慶鎰機械實業│華僑銀行前│000000000000│2,583元│96年7月31日│AA0000000││││有限公司│鎮分行│12│││││├──┼──────┼─────┼──────┼────────┼───────┼──────┼───┤│006│桓鼎有限公司│臺灣銀行三│000000000000│10,000元│96年6月10日│AM0000000│││││民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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