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18號上訴人即原告 古定然 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秀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9,2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732,1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合計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2,140元(計算式:10,080元+12,060元=22,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書記官莊鈞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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