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639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6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6年2月24日起至126年2月2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①②87年2月10日③94年9月30日向聲請人借用①1,600,000元②570,000元③3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②106年2月10日③97年9月30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①97年1月15日②97年1月25日③97年5月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917,483元②354,325元③55,379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3件、放款帳戶主檔查詢及利率查詢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63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縣│仁德鄉│新工│1671│建│3218.52│10000分之102│├──┴───┴────┴──┴──┴─┴────┴──────┤│重測前:新田段999地號,面積3218平方公尺│└───────────────────────────────┘┌─────────────────────────────────────────┐│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63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三│四│合│面│主要│陽│花│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台│位││├──┼─┼──────┼────┼────┼─┼─┼─┼─┼──┼─┼─┼─┼──┤│001│81│台南縣仁德鄉│台南縣仁│7層樓房│52│34│86│平│鋼筋│6.│1.│平│全部│││4│新田村11鄰北│德鄉新工│鋼筋混凝│.1│.2│.4│方│混凝│95│80│方│││││保一街113號3│段1671地│土造│2│8│0│公│土造│││公│││││樓│號│││││尺││││尺││├──┴─┴──────┴────┴────┴─┴─┴─┴─┴──┴─┴─┴─┴──┤│重測前:新田段899建號││共同使用部分:新工段898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66。││共同使用部分:新工段899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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