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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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4號原告甲○○被告乙○○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9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9,192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8,69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欣怡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不裁定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書記官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