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83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8347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廖子豪

葉美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鎮坤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2,430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1,210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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