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3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易字第3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05年度上易字第388號上訴人 黃讙心 訴訟代理人 吳曜州 被上訴人 蔡榮輝 訴訟代理人 羅庭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暨其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五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十三,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上訴人主張:兩造曾為夫妻(業於民國95年0月00日離婚),被上訴人自103年12月7日起,意圖散布於眾,於附表所示時間,在臺灣某不詳處所,多次使用電腦網路連結至「FACEBOOK」(即社群網站臉書,下稱臉書)及「UDN(聯合新聞網)部落格」網頁,以其暱稱「程式寺的掃地工」帳號發表如附表所示足以貶抑伊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文章,供不特定人瀏覽,以此方式誹謗,致伊名譽人格權嚴重遭受不法侵害。而伊因被上訴人之行為,被迫關閉原已使用4年之部落格並更改臉書名稱及先前內容;另兩造有不少共同朋友,伊遭被上訴人以不堪之文字誹謗後,被迫與多數朋友斷絕聯絡,被上訴人誹謗之行為更見諸媒體,伊因此痛不欲生,多次萌生尋死念頭,幸伊夫婿及時發現救回;又被上訴人收入及資力頗豐,僅因其曾遭通緝,欠下巨額債務、稅金,多年來均借用他人名義及銀行帳戶領取薪資及報酬,或將購置之房屋登記在他人或其子名下,絕非如其所言每月僅1、2萬元收入。
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等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慰撫金及法定遲延息利息等語(原審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萬元及自105年1月14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宣告被上訴人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駁回上訴人其餘請求,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未據提起上訴,已告確定)。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97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貳、被上訴人則以:伊因上訴人斷絕兩造所生女兒聯絡方式,被剝奪伊與未成年子女行使會面交往之權利,於心理極不平衡狀況下,固未考慮周詳於臉書及部落格抒發情緒。惟伊於網路發表之文章,依社群網路活動之常態,多為不相識網友在虛擬空間,交換意見或表達自身心境或類似日常紀錄,就其真實性依一般日常生活經驗,多僅抱持看一段故事心態,就故事主角為何人多無從得知亦無興趣瞭解,伊行為對於上訴人社會上人格評價以及名譽造成貶抑之程度,非屬重大,媒體報導造成上訴人二度傷害,則非可歸咎於伊;伊為大學畢業,目前無穩定工作,僅靠打零工寫程式,每月平均收入約1到2萬元,現名下無不動產亦未借用兒子名義登記房屋,經濟狀況甚為窘迫,上訴人請求100萬元慰撫金實屬過高等語資為抗辯(被上訴人原審關於上訴人與有過失之抗辯,業據其於本院105年9月1日準備程序期日捨棄《見本院卷32頁反面》)。並上訴答辯聲明:駁回上訴。
參、兩造審理中不爭執及爭執事項(本院依判決格式修正或增刪文句,或依爭點論述順序整理內容):
一、不爭執之事實:
(一)兩造本為夫妻關係,於95年0月00日離婚。
(二)被上訴人有自103年12月7日起,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臺灣某不詳處所,多次使用電腦網路連結至臉書網站及聯合新聞網部落格網頁,以其暱稱「程式寺的掃地工」帳號發表該附表所示之文章,供不特定人瀏覽,以此方式誹謗上訴人。
(三)被上訴人上開行為觸犯誹謗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14519號案件提起公訴後,由原審刑事庭以104年度易字第1324號案件判處拘役30日,上訴人不服該判決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則經本院刑事庭以105年度上易字第408號案件駁回上訴確定。
以上雙方所不爭執之事實,並有上訴人提出之網頁資料(見原審卷32-43頁)、被上訴人提出之本院前開刑事案件判決(見原審卷55-57頁)、原審調取影印之前開刑事案件卷宗內附之證據資料可查,應堪信為真正,上開事實,本院均採為判決之基礎。
二、爭點之所在:上訴人得主張之慰撫金數額為何?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適當,應斟酌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俾為審判之依據(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86年度台上字第511號、第353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被告於前揭時間,在臉書及聯合新聞網部落格網頁,發表如附表所示指稱:被上訴人特別好色、騷包、與伊做愛時在電話中挑逗前男友、喜歡打野戰、喜歡變態、怪招式的性交方式、自導自演拍攝色情錄影帶等足以貶抑上訴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文章,供不特定人觀覽,顯已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上訴人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慰撫金,自屬有據。
三、關於上訴人得主張之慰撫金數額,本院審究:兩造本為夫妻關係,縱因故未能斯守終生,但仍應平和理性相待,被上訴人卻僅因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爭執,將上訴人描述為係特別好色及有變態性僻好之如附表所示文章於網路上散佈,據以誹謗上訴人,殊有非是。又上訴人雖非公眾人物,但兩造既本為夫妻關係,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衡情應有不少共同朋友及親戚,其等極有可能在上網時流覽到上開網頁資料,並對上訴人產生負面評價,上訴人在得悉被上訴人之行為後,擔憂親友會投以異樣眼光,因之感到羞憤、沮喪,精神上極為痛苦,不難想見(至於前開刑事案件之判決,固經媒體報導《見本院卷12-14頁》,但此等媒體記者基新聞專業之報導,若對上訴人造成二度傷害,尚不能歸咎於被上訴人)。再上訴人為大學肄業,職業為○○,月收入約0萬元,名下有價值000萬0000元之財產;被上訴人為大學畢業,目前無穩定之工作,靠打零工寫程式,月收入約0萬元到0萬元,名下有汽車○輛之事實,除分據兩造陳明外(見原審卷27頁反面、53頁),並有原審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見原審卷17-24頁、44-48頁)可查。上訴人雖指稱:被上訴人收入及資力頗豐,僅財產未在其名下云云,並提出網站資料、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為證(見本院卷5-11頁),惟細譯上開網站資料之記載,被上訴人在其與網友之對話中,固表示曾於台南購置9間房屋,但強調係「白忙一場還遍體麟傷…房子被我前妻侵占走了,拿走房子的人,若賣掉是賺錢沒錯~不過不是我…」等語,自難作為被上訴人頗富資力之證據;又上訴人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之子坐落台南市永康區之房屋,以及以被上訴人之子名義登記坐落台中市之房屋,縱本為被上訴人所有或為其所出資,但如謂其原因係出於父子間之贈與自不無可能,尚不能推斷為僅係借名登記關係;況上訴人亦自承被上訴人曾遭通緝,欠下巨額債務、稅金之事,自仍應以被上訴人所陳及查得之財產資料,作為其財產狀況之判斷標準,較為妥適。執此,本院綜據上開兩造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上訴人得主張之慰撫金以15萬元為適當,上訴人超逾此部分之請求,應予核減。
四、綜上所述,上訴人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上訴人賠償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原判決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3萬元暨自上開起算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尚有不足,上訴人請求再給付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部分,為有理由,自應將該部分原判決廢棄改判。至於上訴人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判決為其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伍、本件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案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陸、據上論結,上訴人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翁芳靜
法官王銘法官劉長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附表:│├─┬──────┬───────┬──────────────────┤│編│日期│網頁/文章標題│涉及誹謗之內容摘要││號││││├─┼──────┼───────┼──────────────────┤│1│103年12月7日│FACEBOOK│…結果卻是她常常偷去跟前男友約會上│││上午9時37分│「關於『騷包美│床,甚至很多次都是白天跟我,晚上又偷││││女』這稱呼的由│偷跑去跟前男友,這樣的糾纏將近一年。││││來(1)」││├─┼──────┼───────┼──────────────────┤│2│103年12月7日│UDN部落格│同上│││上午9時41分│「關於『騷包美│││││女』這稱呼的由│││││來(1)」││├─┼──────┼───────┼──────────────────┤│3│103年12月9日│UDN部落格│…就這騷包特別有特色(特別好色),在│││上午8時5分│「關於『騷包美│性事上跟她是最最契合的了,一天跟兩個││││女』這稱呼的由│男人輪流上床,這還不夠格讓我暱稱她騷││││來(2)」│包…那時我跟她赤身裸體,盡興的大戰,│││││她房理(應係「裡」之誤)電話突然響起│││││,她接起來是前男友,她不但沒有盡快掛│││││斷電話,還開始用言語挑逗對方,另一方│││││面示意我繼續弄她,她那些淫聲浪語與那│││││騷樣真是讓人難忘懷,隔天又發生了幾次│││││類似的,差別只是並非對方打電話來,而│││││是她打電話去撩撥前男友,然後就這樣玩│││││了起來,除了吃東西休息,其它時間兩人│││││幾乎全在作愛,聽她說跟前男友還非常喜│││││歡打野戰,在以公共場合偷偷摸摸作,她│││││這一項性癖好,我跟她倒是很少作,因為│││││我不是很喜歡這樣玩,她原本就有點小變│││││態,騷味十足,我還蠻喜歡她這點的,這│││││方面跟我挺合拍,她搬來跟我同居後,更│││││是各種玩法只要雙方能接受,甚麼變態的│││││啦,甚麼怪招式的啦,兩人玩的不亦樂乎│││││,而且還有好多錄影的部份,多次都她的│││││主意,她自導、自演、自己架好攝影機,│││││拍後她自己作後製,她整個弄好影片,她│││││會留一分(應係「份」之誤),然後留一│││││份給我,供日後老了時回味。│├─┼──────┼───────┼──────────────────┤│4│103年12月9日│FACEBOOK│同上│││上午8時9分│「關於『騷包美│││││女』這稱呼的由│││││來(2)」││└─┴──────┴───────┴──────────────────┘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