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小字第1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陸
仟玖佰捌拾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永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