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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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648號聲請人 楊敏萱 兼法定代理 郭怡欣 人法定代理人 楊記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拋棄繼承之被繼承人 王美華 於民國103年8月28日死亡,聲請人郭怡欣為被繼承人之女兒、楊敏萱為被繼承人之外孫女,因自願拋棄繼承權,於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後3個月內,提出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繼承權拋棄書等文件聲請核備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亦定有明文。
復按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民法第1138條及第107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依聲請人聲請狀所附戶籍謄本所示,聲請人郭怡欣於84年
9月18日被 郭春萬 單獨收養為養女,且收養關係存續中,依前揭規定,聲請人郭怡欣與其生母即被繼承人王美華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停止之,故若未終止收養,聲請人郭怡欣及其子女楊敏萱與被繼承人王美華間並非法律上之母女及外孫女關係,即非民法第1138條定之繼承人。故依上開說明,聲請人郭怡欣及楊敏萱既非繼承人,所為聲請拋棄繼承,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二)至被繼承人之第一順位繼承人 任威綸 、 任煜杰 、 任純毅 、 林凱祺 、 林佳慧 、 林奕辰 、 任詩妤 、 任家榛 、 詹鈐堡 、詹若琳、 任倬賢 、 羅靜慧 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業經本院審核後准予備查,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