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交簡字第4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苗交簡字第46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英雄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5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英雄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證據名稱另補充「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
二、審酌被告初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之原因、動機,其駕駛營業貨運曳引車、行經省道,並發生輕微車禍,為警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19毫克,直線行走、單腳站立、畫同心圓測試結果均不合格,對車禍被害人、沿途居民及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財產所生危害,犯罪後始終坦承之態度,暨其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本判決所宣告之有期徒刑,除易科罰金外,亦得依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惟均應於判決確定後向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提出聲請,併此提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1568號被告陳英雄男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街○○巷○號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英雄於民國104年3月23日17時許起至19時許止,在苗栗縣竹南鎮環市路某小吃店飲用高粱酒2杯後,先搭計程車返回苗栗縣○○鎮○○里○○○街○○巷○號1樓住處後,雖經數小時之休憩,然其體內酒精仍未完全退盡,猶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其仍於翌(24)日7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曳引車前往苗栗縣銅鑼鄉「國祥砂石場」,載運砂石來往於苗栗縣通霄鎮發電廠。嗣於同日14時15分許,第3趟由發電廠返回「國祥砂石場」時,行經苗栗縣苗栗市臺6線與苗27線路口時,與 賴重光 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車內未有人員受傷,亦未據告訴)發生碰撞。嗣經員警至現場處理,並於同日14時45分許,對陳英雄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體內吐氣酒精濃度值猶達每公升0.19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酒後駕車肇事之事實,業據被告陳英雄於警詢及偵查中中供承不諱,其肇事經過並經被害人賴重光於警詢中陳述甚詳,而被告自陳於104年3月24日7時許開始駕車,迄同日14時45分許肇事後,經員警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體內吐氣酒精濃度值猶達每公升0.19毫克,有吐氣酒精濃度測試單、車禍事故調查報告表及現場照片在卷可佐,且其經員警施以測試觀察後,確有客觀上不能安全駕駛之情狀,有員警所製作之測試觀察紀錄表在卷可佐,足徵被告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其所涉公共危險犯行可堪認定。
二、核被告陳英雄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檢察官洪政和右正本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書記官楊麗卿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