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72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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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77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77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葉俊鑫 相對人即債務人昇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晉義 相對人即債務人章榮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每萬元加計新臺幣貳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