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5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5162號債權人志昌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宏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綜鐿金屬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油鐵粒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
㈡提出債務人綜鐿金屬工業有限公司民國110年6月間之回函
影本;並釋明 莊國禎 與債權人志昌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內部關係(莊國禎是否為債權人之員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