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抗字第1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1621號抗告人 賴圳塘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許榮麟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台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原法院於民國100年9月15日所為100年度訴字第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原法院於100年10月11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抗告人業於100年10月14日收受該裁定正本(見原法院卷頁197),逾期仍未補繳,其上訴即難認合法。原裁定因而於100年10月26日駁回抗告人所提起之上訴,並無違誤。抗告意旨僅以其因身體狀況不能獨居致未依限補正為由,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陶亞琴法官鄭純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書記官楊妙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