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0年度交附民字第64號原告 林陽春
呂瓊珠 被告 蔡宇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交上易字第31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曾德水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家賢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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