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506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潘孟安
蘇震清 上兩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春米 律師
林玉芬 律師上一人之複代理人 王資元 律師共同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 律師複代理人 陳一銘 律師被上訴人 彭愛佳 訴訟代理人 林正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第十七頁第二十四行、第二十七行所載「蘇震清」均應更正為「潘孟安」。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予以裁定更正。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黃明發法官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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