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30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307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2168號),經被告為認罪之表示,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侵占之數額僅為十六萬一千五百二十五元,且業已與告訴人源宥達企業有限公司達成和解,有卷附台南縣關廟鄉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足查,並已賠償部分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為緩刑之諭知,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沈建杉中華民國95年12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