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773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開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已於民國97年7月15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債務人缺乏當事人能力,債權人之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思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黃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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