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508號債權人彰化縣溪湖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楊良昌 債務人 洪楊淑莙
洪崇鑫
洪瑜宏
洪瑜嶸
洪梅珍
一、債務人洪楊淑莙、洪崇鑫、洪瑜宏、洪瑜嶸、洪梅珍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洪丁財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9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543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0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當貸款逾期時,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洪楊淑莙、洪崇鑫、洪瑜宏、洪瑜嶸、洪梅珍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丁財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5,4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543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0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當貸款逾期時,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洪楊淑莙、洪崇鑫、洪瑜宏、洪瑜嶸、洪梅珍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丁財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