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6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相 對人即債務人 舒連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6,542元,及其中新臺幣220,000元,自民國99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9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新臺幣220,000元及當月應繳利息總額之百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