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437號聲請人 吳孟珊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建宏 、林地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二、確認並陳報利息起算日為何日。(聲請狀聲請事項一、四所載之利息起算日不一致)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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