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551號原告園豐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建銘 被告木立方建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木立方建築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142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合法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45,111元,揆諸首揭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2,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書記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