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分配合夥利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529號原告 黃鴻木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靖宜林隆雄林寬裕廖志偉江振岳 、楊世豐、 楊孟晃洪序青紀姵 歆即紀姵如間請求分配合夥利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68,9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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