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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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85號上訴人即被告五龍慈天宮法定代理人 陳泰麟 被上訴人即原告 侯國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依原審判決命返還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前為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遭占用面積77.41平方公尺,以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1,400元計算之價額108,374元(
77.41平方公尺×1,400=108,374元),所須課徵之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至於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是就原審判決命返還不當得利5,419元部分,不併算其價額,附此敘明。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書記官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