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1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89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提出原始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84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陳筱蓉法官毛彥程┌──────────────────────────────────────────────────┐│股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117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0││1│1000││├─┼──────────────┼───────────────┼────┼───┼────┼───┤│02│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X─0000000─0││1│700││├─┼──────────────┼───────────────┼────┼───┼────┼───┤│03│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X─0000000─九││1│200││└─┴──────────────┴───────────────┴────┴───┴────┴───┘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