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9年度馬簡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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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馬簡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朝宗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杜吳錦足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馬簡字第33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6月24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上訴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月23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通知已於109
年7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書記官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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