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司調字第16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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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司調字第1676號
聲 請 人  楊德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淑芬 間終止借名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
,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通知限期
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該通知業於民國109年7月16日
合法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有送達證書、本院
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
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聲請人之聲請雖經駁回,聲請
人仍得重行繳費聲請調解,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書記官葉卉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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