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官威全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全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逢偶數月當月的15日一次繳交2期金額。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0年度消債更第120號民事裁定自民國(下同)100年7月7日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債務人自承目前任職於遠東氣體公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所得平均約為新台幣(下同)61,848元,此有債務人提出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足憑。
再觀之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個月為一期,分兩階段,其中第一階段自102年10月起至105年12月,計39期:每月還款20,221元;第二階段自106年1月起至108年9月,計33期:每月還款27,055元,共分72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總清償金額為1,681,434元,其清償成數為42.1%(計算式:
1,681,434÷3,994,153元=42.1%,小數點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依附件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每逢偶數月當月15日依債權比例一次給付2期金額分別電匯給各債權人。又債務人之配偶目前無工作收入,名下財產總值低於10萬元,有戶籍謄本及勞保局WEBIR資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可認債務人之配偶確屬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扶養之必要。再者,債務人尚須扶養兩名未成年子女官00(00年生)以及官00(00年生)此有戶籍謄本1件可佐。本院參酌債務人住居之高雄市地區,依內政部社會司所公佈之101年度最低生活費為11,890元,財政部公告100年度扶養免稅額每人為82,000元等情,債務人每月應負擔扶養費為13,666元(計算式:【82,000元÷12×2=13,666元),另債務人主張還需支出子女學雜費8,959元及房租8,000元,是以,債務人每月所得平均約為61,848元,分二階段,第一階段每期清償20,221元;第二階段每期清償27,055元之更生方案,本院考量目前物價隨著油電雙漲而水漲船高,子女就讀大學費用高昂,法定的扶養費用每月6,833元明顯與現實生活需求有極大的落差,,故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確屬公允、適當、可行,且債務人並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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