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16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簡吟諠
簡明雄
吳秀珊
一、債務人簡吟諠、簡明雄、吳秀珊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5,848元,及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簡吟諠、吳秀珊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925元,及如附表序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簡吟諠前就讀私立五育高中時,於民國(以下同)103年8月25日邀同債務人簡明雄、吳秀珊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訂最高借款額度新臺幣(以下同)30萬元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一紙,動用期限自103年12月9日起至借款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並約定應於本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借款人於動用期限內向聲請人提出2筆撥款通知書,聲請人憑撥款通知書撥款予借款人。(二)緣債務人即借款人簡吟諠前就讀南開科技大學時,於民國(以下同)106年9月20日邀同債務人吳秀珊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訂最高借款額度新臺幣(以下同)80萬元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一紙,動用期限自106年11月8日起至借款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並約定應於本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借款人於動用期限內向聲請人提出1筆撥款通知書,聲請人憑撥款通知書撥款予借款人。
(三)依據放款借據第七條第一項約定:借款人對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聲請人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四)另依據放款借據第六條約定:借款人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延遲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懲罰性違約金。借款人對聲請人所負本借款債務,不依約清償經聲請人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為111年4月14日,當時就學貸款利率為1.15%另加計年利率1%固定計算後之年利率為2.15%,前項所定之違約金,其利率應改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內部分)或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超過六個月部分)計算。(五)詎債務人簡吟諠、簡明雄、吳秀珊自110年10月19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5,848元整及附表序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放款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部清償。
(六)詎債務人簡吟諠、吳秀珊自110年10月19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925元整及附表序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放款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部清償。
(七)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債權,有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及撥款通知書影本為憑,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及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保債權,實感法便。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3167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848元吳秀珊、簡吟諠、簡明雄自民國110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2.15002新臺幣1925元吳秀珊、簡吟諠自民國110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2.1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848元吳秀珊、簡吟諠、簡明雄自民國110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002新臺幣1925元吳秀珊、簡吟諠自民國110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