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12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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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1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122號上訴人即原告 葉鎮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本院107年度交字第12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書記官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