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38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388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4月28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林哲賢
  書記官 鄭敏如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貳佰肆拾捌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三九
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
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原告銀行公告基本
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放款帳號往來明細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鄭敏如
法官林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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