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4386號債權人 蕭龍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鴻璋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賴截圖(均顯示通訊人名稱)。
二、台端有給付借款予債務人之證明(如匯款等)。
三、債務人林鴻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