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4393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連恭賢 債務人百岳登山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啟文 人債務人 林淑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佰貳拾貳萬陸仟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0011,376,005元112年7月16日3.49%自112年8月17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24,850,000元112年6月30日3.49%自112年7月31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