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2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5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廖俊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10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本件經本院通知受刑人陳述意見,受刑人於111年12日8日收受本院函文後表示「無意見」,有送達證書及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15-120頁)。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月)等一切情狀以及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兼衡刑罰規範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游秀雯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1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110.08.10.110.08.15.110.08.1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705號等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705號等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70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2051號110年度訴字第2051號110年度訴字第2051號判決日期111.03.31.111.03.31.111.03.31.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2051號110年度訴字第2051號110年度訴字第2051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8.11.111.08.11.111.08.11.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688號編號1–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月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5罪)有期徒刑1年3月(5罪)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8.11.08.、108.11.07.、108.11.11.(2次)、108.11.13.108.11.08.(3次)、108.11.11.(2次)108.11.0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504號等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504號等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50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697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697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697號判決日期111.05.17.111.05.17.111.05.17.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4068號111年度台上字第4068號111年度台上字第4068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9.08.111.09.08.111.09.08.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72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