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附民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14號原告 陳秉諾 被告 洪子茗 上列被告洪子茗因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251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被告業於本院審理時具狀撤回其刑事案件之上訴而告確定,有刑事撤回上訴狀在卷可稽,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許冰芬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佳錡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