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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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代管遺產管理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532號聲請人 陳鎮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代管遺產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核定聲請人代管被繼承人甲○○遺產之報酬及費用為新台幣陸萬參仟零柒拾參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後段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規定,聲請法院酌定,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之百分之一。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96年度財管字第106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後,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甲○○遺產之公示催告等事宜,今被繼承人遺產執行拍賣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888,000元,為此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及代墊費用之必要費用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清冊、遺產稅完稅證明書、登報收據、牌照稅繳款書、計程車運價證明、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等件為證,堪信為真。本院審酌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後,處理登報公告、代墊牌照稅等事務,認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遺產現值1%為合理。查被繼承人甲○○遺產現值為5,888,000元,有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足參,計算本件管理報酬應為58,880元(5,888,000×0.01=58,880);加計聲請人代墊及支出之必要費用4,193元,有卷附收據及繳款通知書可稽,其得請求之報酬及費用應為63,073元。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