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家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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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家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家補字第21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務址設公務址設失蹤人甲○○上聲請人因聲請宣告失蹤人甲○○死亡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聲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7款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葉正昭